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砝码检定的步骤

砝码检定的步骤

  

([1987]量**法字第231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任务和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的有关技术机构执行规定的检定任务,出具检定证或加盖检定印,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计量检定印、证包括:

   (一)检定;

   (二)检定结果通知书;

   (三)检定合格;

   (四)检定合格印:錾印、喷印、钳印、漆封印

   (五)注销印。

    计量检定印、证的规格、式样、由国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 计量检定印、证上使用的代号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人民计量行政部门规定;被单位的,由单位规定。

    地方人民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代号,由人民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向国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件,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

    第六条 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七条 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抽检不合格的,应注销原检定或检定合格印、证。

    第八条 检定,检定结果通知书须字迹清楚、数据无误,有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检定单位印章。

    第九条 检定合格印应清晰完整。残缺、磨损的检定合格印、应即停止使用。

    第十条 计量检定印,证应有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计量检定印,证由国院计量行政部门定点监制。 定做计量检定印、证,须持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的证明。

    第十二条 对伪造、盗用、强制检定印,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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